为进一步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帮助受处分人员提高认识和改正错误,体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切实维护受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执纪审查“后半篇文章”,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意义
开展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是纪检监察部门对受党纪、政务处分的党员干部开展的一项专项教育,其目的是为了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发挥案件查办的治本功能,帮助受处分人员化解消极因素提高思想认识,减轻思想负担,端正工作态度,重新激发干事创业热情,维护受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对象
(一)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受到政务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监察对象。
三、工作原则
(一)惩处与教育相结合,重在教育;
(二)实事求是,以人为本;
(三)统筹安排,分级负责;
(四)组织教育与受处分人自我教育相结合。
四、实施主体
(一)各镇(街道)纪委(派出监察组)回访教育本年度自办案件中受处分人员以及县纪委监委查处的所属本辖区内的受处分人员;
(二)受处分人员所在党委(党组)、支部、单位负责对受处分人员开展回访教育;
(三)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对受处分人员所在党委(党组)、支部、单位开展回访教育情况进行监督。
五、主要内容
全面了解受处分人员在处分影响期内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处分人员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及整改情况;
(二)受处分人员的日常学习和工作情况;
(三)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落实情况;
(四)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受处分人员日常教育引导、岗位监督管理及思想、工作情况的基本评价;
(五)群众对受处分人员的反映情况;
(六)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或开除之外政务处分的,处分期满后,是否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政务处分等条件;
(七)做好受处分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相关疏导工作。
六、组织形式及方法
(一)回访教育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采取直接回访的方式。县纪委监委作出处分决定的,由受处分人员所在党委(党组)、支部、单位负责开展回访教育,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其监管对象监督各党委(党组)、支部、单位开展回访教育,并收集相关资料;各镇(街道)纪委(派出监察组)作出处分决定的,由各镇(街道)纪委(派出监察组)负责进行回访教育,并对县纪委监委查处的所属本辖区内的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教育;各党委(党组)、单位作出处分决定的,由各党委(党组)、单位负责进行回访教育。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具体负责回访教育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并按照一定比例筛选典型案例适时进行回访。
(二)回访工作根据回访对象,由回访教育的实施主体确定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组成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应认真研究回访对象的性格特点,熟悉案情和与案情相关的政策法规,量身制定回访工作方案,报请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审核同意后,有针对性地开展回访教育。要面对面地听取受处分人员的思想状况、现实工作、生活情况的汇报以及对组织的意见和要求,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改进意见。对受处分人员提出的合理要求以及个人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要积极反映、帮助解决,充分体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三)到受处分人员单位进行回访,采取听取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介绍、走访了解、谈心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充分掌握其思想状况、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及处分执行等情况。
七、回访时限
一般在处分期间进行回访,处分期满或解除政务处分之后纳入正常教育范畴。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下(含撤职)处分的党员干部,原则上在处分期回访一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每年回访一次;受政务处分的,在处分期间回访一次。
八、工作要求
(一)建立回访工作档案。对每个回访对象进行登记,做到一人一档。回访结束后,回访小组要将被回访人的思想情况、工作表现和改正情况等信息收集整理后,填写《受处分人员回访工作情况登记表》,归入台账,作为恢复党员权利、解除处分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回访工作监督。认真落实惩处与教育结合的原则,将回访工作纳入教育工作规划,统筹安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施,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要定期了解掌握回访工作开展情况,做好督促检查。被处分人员单位要对被处分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三)进行回访工作反馈。回访工作组将被回访对象的处分执行情况、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方法等情况,及时向被回访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反馈,为改正错误快、工作业绩突出的受处分人员在重新任用上创造条件和机会。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