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延安市延长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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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程序
时间:2020/11/25  来源:   作者:   点击:

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一)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事项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征地拆迁、劳动仲裁、个人矛盾纠纷、涉法涉诉、环境保护、其他个人诉求等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请到各级信访部门或有管辖处理权的部门反映。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部门的职责权限

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

1.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机关、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2.基层纪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涉嫌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受理检举控告。

各级纪委监委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反映本机关干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四)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3.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4.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5.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信访举报渠道

1.来访群众应当听从工作人员安排,按要求进行来访登记,并按顺序等候接访。接访时须向工作人员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手机等个人物品请存放于指定位置。

2.多人来访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

3.来访群众应当如实反映问题,不得捏造、歪曲、夸大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如有捏造事实、诬陷等行为的,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4.为严格落实保密安全,保护来访群众的各项权利,来访接待场所禁止录音、摄像、拍照、吸烟。

5.来访群众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按程序实事求是反映问题。不得在来访接待场所大声喧哗、缠访闹访或做出其他过激行为。对扰乱正常接访秩序情节严重者,将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信访举报材料格式参考

关于反映XXX(单位)XXX(职务)XXX(姓名)

有关问题的信访举报

一、被举报人:须写明被举报人姓名、性别、单位、职务和政治面貌,以及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等信息。

二、举报人:如是实名检举控告,须写明举报人姓名、单位或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反映的主要问题:

为便于纪检监察机关核实情况,反映问题要尽可能详尽表述违纪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如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涉及金额、知情人等。尽量以条目形式分段书写每个违纪违法事项。提供的书证、物证等材料可附后。

有多个被反映人且问题不交叉的,应分别反映,举报材料一人一件。

二、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程序

(一)基本原则

依照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独立行使检查权、监察权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

在党规党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依靠党组织,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三)工作程序

线索受理:接受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线索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初步核实:了解、核查反映的主要问题或者部分问题是否存在,并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为立案提供可靠依据。

立案审查调查: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立案审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

案件审理: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对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由案件承办部门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处分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予以落实。涉嫌职务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三、监察机关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四、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程序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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